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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江西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赣农办字[2014]90号)
时间:2014-09-03 15:32:22 来源:转载 点击:1329次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畜牧水产)局:


根据国家例行监测显示,近期个别地方禽蛋养殖场户不规范使用兽药的现象有所抬头。进入夏、秋季节,动物病原微生物致病能力增强,禽蛋养殖安全与产品质量安全矛盾更加凸显。为确保禽蛋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决定于8月20日至9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禽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官方兽医开展养殖、经营环节普查


各地要把禽蛋产品质量安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集中时段、集中力量,统一行动。按照《江西省畜禽养殖屠宰场所官方兽医监督巡查制度(试行)》要求,对辖区内登记备案的禽蛋养殖场户和集中交易的贸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养殖环节重点检查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建立情况,兽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登记台账;经营环节重点检查批发经营单位产品进、销货记录,并帮助建立销售溯源台账。


二、开展对不规范养殖、经营企业禽蛋产品抽样监测


各县要对辖区内未建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和兽药、饲料投入品使用登记台账的养殖场户,集中交易市场未建进、销货记录的批发经营户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整改,对养殖环节同时开展蛋品抽样监测。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农业(畜牧水产)局要负责组织统一送样,并对同城集中交易的批发市场、大型超市蛋品进行检查和抽样,抽样方法按NY/T5344.6-2006规定执行,每批次蛋品10枚。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项目规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指标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各地送检样品数量、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加强宣传教育,严惩违法行为


结合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张贴标语,发送技术手册、明白纸等形式,向养殖户和经营户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禽蛋产品质量安全意识。通过签定责任状,规范养殖和经营行为,落实生产、经营者法律主体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督促限时整改;对查获的违法案件,要依法加大惩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总结经验,健全长效机制


禽蛋质量安全事关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我省养殖业健康发展。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要通过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本辖区禽蛋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列表,研究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完善禽蛋产品质量监管长效机制。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查处的典型案件和情况汇总表(附件2)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陈勇  0791-86211037  省畜牧兽医局 吕冬梅  0791- 86225607、86211476(传真)


 


2014年8月18日


本文关键词:禽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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