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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地沟油” 多名人员被依法判刑
时间:2014-05-23 11:21:2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1880次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生产、销售“地沟油” 金额1200万元案,被告单位重庆市永川区冠南烽烁油脂厂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被告人李发强、周祖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三百万元;其他12名责任人员都被宣判有罪,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李发强、周祖健、代元东及彭永红、李发正、蒋元清作为股东共同出资,以周祖健个人名义成立个人独资性质的重庆市永川区冠南烽烁油脂厂,由周祖健负责管理全面工作,李发强负责供销,代元东负责管理车间事务,被告人代元友系被告人李发强之妻,负责财务,被告人代元秀系冠南厂所聘请的检验员,负责食用油检验。该厂自成立以来便从徐科、刘德勇、何中国、欧武亮、王进贤等处收购餐厨垃圾、废弃油脂(俗称 “地沟油”)加工生产食用油并予以销售。冠南厂将收购的“地沟油”进行深加工后,以食用油名义销售给各食用油经销商。其中,2011年1月销售给重庆市彭水县林波粮油有限公司后收取货款113 760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销售给重庆市高新区泰鑫油脂经营部后收取货款4 450 944元;2011年2月至4月销售给重庆腾飞粮油有限公司后收取货款1194410元;2010年7月至10月销售给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富利经营部后收取货款541 800元;2010年8月至11月销售给贵州省遵义市四林油脂经营部后收取货款790 200元;2010年8月至2011年4月销售给贵州省遵义市冉龙丽粮油店收取货款4 910 294元,共计销售金额120014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冠南厂将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成成品油后作为食用油对外予以销售,数额达1200万余元,其行为同时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择一重罪论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发强、周祖健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代元东、代元友、代元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德勇、徐科、何中国、欧武亮、王进贤、黄德禄、欧武刚、曹先合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徐科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刘德勇、何中国、欧武亮、王进贤、黄德禄、欧武刚、曹先合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进贤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武亮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进贤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重庆五中院遂根据上诉查明事实作出了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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