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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网上销售的这种猪肉脯,胭脂红不符合标准
时间:2019-04-26 09:32:38 来源:转载食品伙伴网 点击:0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1号),其中涉及江苏省1家生产企业。4月24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相关的核查处置情况。
 
《通告》中称,涉及淘宝网风马牛企业店铺(经营者为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泰兴市郁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肉猪肉脯(原味)、猪肉猪肉脯(蜜汁味)和猪肉猪肉脯(香辣味),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经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泰兴市郁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猪肉猪肉脯(蜜汁味)80罐、猪肉猪肉脯(原味)75罐、猪肉猪肉脯(香辣味)45罐,以上合计生产了200罐。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20日,2018年10月22日,当事人分别将上述猪肉猪肉脯全部销售给了上海风马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厂里无库存。上述3批次的猪肉猪肉脯销售价格为9.4元/罐,成本9元/罐,货值合计1880元,违法所得合计1880元。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在生产环节添加了胭脂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88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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