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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食品安全条例规定:食品安全犯罪者终身禁入
时间:2012-12-28 14:22:28 作者:管理员 来源:原创 点击:1647次
     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修订食品安全条例、湿地保护条例

     食品安全犯罪者终身禁入

     8公顷以上湿地将实行占补平衡保护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上,到会的53名委员全票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从明年4月起,生产经营问题食品构成犯罪的,将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在此前的两次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都强烈要求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加大惩处追责力度,不仅要加大行政、刑事惩处,更要加大信用惩戒力度。立法机构充分吸收审议意见,在本次提交的表决稿中增加了创制性条款:“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这一条款的通过得到常委会委员的普遍好评,大家认为,食品安全作为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基础民生项目,怎么重视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必须加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成本,才能有效减少食品安全问题。
此外,表决稿中还恢复了审议稿中被删除的问题食品“区域退市”等临时控制措施规定,并规定本市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针对食品生产加工环境、条件、工艺流程、操作规范、管理规程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的情况,将进行风险评估。市食品办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归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良好信息和违法信息等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新地方性法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从明年5月起,本市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湿地将统一列入湿地名录实行占补平衡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这部新条例确立了本市湿地名录保护的新机制,面积8公顷以上的湿地,都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其中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以及库容量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库塘湿地、具有生态系统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湿地等还应当列入市级湿地名录。

     条例同时规定,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对于因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必须占用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要求在指定地点补建不少于占用面积并具备相应功能的湿地,未按照湿地恢复建设方案在指定地点补建的,将按照占用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最高5000元的罚款。

     此外,条例将对侵害湿地行为的罚款额度从初稿的最高10万元提高到最高50万元。

本文关键词:食品安全条例,食品安全犯罪者,北京食品安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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