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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广西通报4批次不合格食品
时间:2021-03-05 11:11:05 来源:转载食品伙伴网 点击:0次
3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1年第29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抽取粮食加工品、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3类食品201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4批次,其中,粮食加工品不合格2批次,餐饮食品不合格2批次。

抽检信息显示,这4批次不合格食品均检出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中,2批次油条检出铝的残留量不合格,分别为灌阳兴隆出榨红油米粉店销售的“油条”,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康盛店销售的“油条”。

硫酸铝钾(又名钾明矾)、硫酸铝铵(又名铵明矾)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后会产生铝残留。含铝食品添加剂可用作膨松剂、稳定剂、中和剂和固化剂等,很多国家如美国、欧盟成员国、澳洲、新西兰、日本和我国等都允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mg/kg。长期摄入铝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影响人体对铁、钙等营养元素的吸收,从而导致骨质疏松、贫血等,甚至影响神经细胞的发育。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超标原因可能是生产者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或者其使用的复配添加剂中铝含量过高。

此外,还有2批次粮食加工品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不合格,分别为钦州市钦北区玉萍米粉摊销售的“卷粉”,平南县大安镇佳润购物广场销售的“桂林米粉”。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粮食加工品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原因可能是企业为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产品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而超范围使用。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广西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已责成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相关工作。桂林、钦州、贺州、贵港市市场监管局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不合格产品信息
序号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被抽样单位
名称
被抽样单位地址
食品
名称
规格
型号
商标
生产(购进)日期/批号
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标准值
检验机构
备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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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阳兴隆出榨红油米粉店
灌阳县灌阳镇城东开发区建设路
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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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1003mg/kg||100mg/k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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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玉萍米粉摊
钦州市钦北区鸿发市场
卷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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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518g/kg||不得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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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康盛店
贺州市建设东路91号
油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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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534mg/kg||≤100mg/kg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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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大安镇佳润购物广场
平南县大安镇富民路38号
桂林米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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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0.0626g/kg||不得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文关键词:监督 管理 食用农产品 食品 食品安全 粮食 抽检 餐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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