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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28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7号)
时间:2021-04-16 09:24:52 来源:转载 点击:0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调味品饮料等22类食品52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05批次,不合格样品2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长寿区晏家街道雷小红小吃店销售的、标称重庆渝恒粮油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重庆市开州区长沙镇长丰街77号附6号呙生娟销售的鲤鱼,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呙生娟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万州区御景江城爱购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重庆小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粉,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四)合川区鸿福副食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煜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国潮未添加蔗糖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江北区兴文乳制品经营部销售的粉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重庆市江津区谭伦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四川宁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味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合川区思多尔超市销售的、标称四川宁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宁奇秦瓜子(烘炒类),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解放碑店销售的、标称四川省汉源大自然有限公司生产的汉源贡椒(汉源花椒),铅(以Pb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九)重庆市巫溪县徐家镇街道栗少英销售的、标称巫溪县辉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麻辣味),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巫溪县上磺镇鑫辉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巫溪县辉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牛肉干,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
 
(十一)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璧山区时代商都分公司销售的、标称贵州御味轩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酸甜小话梅(蜜饯类),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万州区百安坝朱朱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安徽涡阳聚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花生,黄曲霉毒素B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三)渝北区袁夏炒货店销售的、标称新都区三兄炒货食品厂生产的蚕豆,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
 
(十四)万州区双河口全化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成都全味直通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蒜香青豌豆(蒜香味),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五)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津店销售的、标称成都全味直通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六)璧山县丁家镇宜客乐百货超市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农贸市场田兴群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长寿区亚亚副食店销售的豆干和湿米粉,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东莞市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十九)彭水县国农优鲜超市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黔江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巫溪县赵家坝大京都购物中心销售的芹菜(叶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一)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百润超市销售的鲜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菜市场豆制品交易区6-2号於友梅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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