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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确定南京等10个地区开展食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先行试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食药监食通〔2014〕285号)
时间:2014-10-20 15:44:12 来源:转载 点击:1091次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昆山、泰兴、沭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抓好基层监管规范化建设等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全省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相关工作,结合我省食品流通监管实际,在与各地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南京等10个地区为我省食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先行试点地区(名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承接试点工作的单位要高度重视食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先行试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省局下发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和先行试点工作重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试点目标、工作要求、进度安排、预期成果等内容,形成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2014年11月20日前报省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二、各承接试点工作的单位要按照既定的实施方案,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落实食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并于2015年6月10日前报送阶段性报告,11月20日前报送试点工作总结。省局将适时对试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对其中试点成绩突出、具有典型性和推广性的,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对在试点过程中取得显著效果的单位省局将予以通报表扬。


三、各承接试点工作的单位在试点过程中,要积极向当地人大、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省局将根据各地工作的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支持和帮助。下一阶段,省局将把食品流通监管规范化建设作为农村食品市场“四打击四规范”专项整治、食品流通监管以及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等项工作的重点考核内容。联系人:高新峰,电话:025~86275820。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10月14日


本文关键词:江苏食品流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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